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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3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黃坤煌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告
即反訴被告
宏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美琴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芳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芊律師
被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