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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告
范立達
被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勞抗字第3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伍佰零壹萬零陸拾陸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拾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依前開規定,就積欠薪資9 萬1906元及確認僱傭關係3007萬8360元部分,即應暫免裁判費2 分之1 ,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貳拾萬玖仟零玖拾肆元【計算式:3017萬0266元/3051萬0066元×32萬0176元×1/2+483萬9800元/3051萬0066元×32萬0176元=20萬90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已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繳納壹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尚欠柒萬零柒佰肆拾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6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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