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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6號

上訴人
林武進
上訴人
林顏寶玉
上訴人
林文忠
上訴人
林昕儀
上訴人
林倢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
上訴人
林桂長
上訴人
林文蔚
上訴人
林建利
上訴人
黃品綸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韋智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尹
上訴人
黃吳麗娟
上訴人
黃彥儒
上訴人
黃齡瑩
上訴人
黃彥智
上訴人
黃陳明英
上訴人
黃俊穎
上訴人
黃琴斐
上訴人
黃俐禎
上訴人
陳火城
上訴人
陳志昌
上訴人
陳志任
上訴人
王孫東
上訴人
黃玉琴
上訴人
林陳淑敏
上訴人
林秋蓉
上訴人
林文煒
上訴人
林秋湄
上訴人
邱瀅憓
上訴人
林昭呈
上訴人
林靜瑜
上訴人
林意洵
上訴人
林許儉
上訴人
林志豪
上訴人
林志明
上訴人
林馮素英
上訴人
林聖開
上訴人
林良儒
上訴人
林美婷
上訴人
林武信
上訴人
杜林素娥
上訴人
林武源
被上訴人
陳元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應增列「林建利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漏列林建利,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林建利之聲請更正增列。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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