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
- 上訴人
- 黃白雪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嬌即張瓊云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 萬4,115 元,應徵裁判費2 萬8,0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