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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6號

被告
即上訴人
顏寶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九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萬931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