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6號
- 被告
- 即上訴人
- 顏寶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九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萬931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