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李佰全即李樹欉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珊瑚貝殼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