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0號
- 上訴人
- 盛商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光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佩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