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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逢源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莊福長

      劉米珠

一、上列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於其敗訴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7,2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上訴人既已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何未同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請一併具狀說明理由,以確認上訴是否合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