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一泓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崇凌、徐秀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77,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