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世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上、陳美珠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柒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零肆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