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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王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曼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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