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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道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道鈞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上訴:

㈠、應於民事聲明上訴狀之具狀人欄,蓋用上訴人有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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