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俊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容慶
- 上訴人
- 暢曉雁
- 被上訴人
- 聯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捌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計算式:169,000 元/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209 、210 、212 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61.87+115.83+73.96 )平方公尺《系爭209 、210 、212 地號土地之面積》×19.29 %《應有部分》=17,984,171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