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訴人
俊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容慶
上訴人
暢曉雁
被上訴人
聯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捌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計算式:169,000 元/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209 、210 、212 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61.87+115.83+73.96 )平方公尺《系爭209 、210 、212 地號土地之面積》×19.29 %《應有部分》=17,984,171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