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謝湘芬
呂芳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美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 萬1,0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1,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