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許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許字第1號
- 聲請人
- Seoul Semiconductor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Chung Hoon Lee
- 代理人
- 史馨律師
- 代理人
- 郭哲華律師
- 代理人
- 褚衍嵐律師
- 相對人
-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木聰
- 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賴劭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柒佰捌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聲請之日即民國104 年8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2.687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仲裁判斷給付美金853,023.56元,即新台 幣27,882,781元(計算式:32.687×853,023.56=27,882,781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