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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江阿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仁愛特區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煜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