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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蘇正芳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俊堯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何學露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憲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鍾明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姚柏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正芳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叁拾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俊堯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學露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憲生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貳萬陸仟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明道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