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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聲請人
劉國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達成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