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 聲請人
- 劉國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達成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達成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