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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3號

上訴人
楊育貞

      陳葦維

      劉金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捌仟叁佰玖拾元【計算式:3,368,519 元+1,599,871 元+1,000,000 元=5,968,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玖萬零壹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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