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泉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貳佰伍拾肆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