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9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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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雯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 萬6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