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黃坤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坤煌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宏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美琴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魏芳瑜律師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王怡婷律師 林芊律師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