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2號
- 上訴人
- 楊明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盛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盛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