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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邱光吾辜漢忠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104 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4 號事件審判長法官林政佑、法官馬傲霜、法官蔡志宏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之聲請而裁定終結,此有裁定書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104 年3 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有本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可憑(本院卷第3 頁),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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