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104 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4 號事件審判長法官林政佑、法官馬傲霜、法官蔡志宏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之聲請而裁定終結,此有裁定書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104 年3 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有本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可憑(本院卷第3 頁),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