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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告
劉于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沄鋆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