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劉于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沄鋆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沄鋆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