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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3號

請求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3號

上訴人
陳何秀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秋月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零肆佰參拾參元,應徵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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