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3號
- 上訴人
- 陳何秀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秋月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零肆佰參拾參元,應徵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