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3號
- 原告
- 潘冠宇
- 法定代理人
- 潘慶興
- 法定代理人
- 譚靜慧
- 訴訟代理人
- 范晉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岳融
- 被告
- 德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村林
- 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宋銘樹律師
- 被告
- 李火灶
- 被告
- 李萬煙
- 被告
- 前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雨柔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被告
- 李澄泉
- 訴訟代理人
- 李靜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當事人欄之後、主文欄之前,應更正增列案由欄之記載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增列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判決之頁數/ 位置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 │ │ ├──────────┼─────┼────────┤ │第1 頁/ 當事人欄之後│ 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 、主文欄之前│ │返還土地等事件,│ │ │ │本院於民國106 年│ │ │ │6 月13日言詞辯論│ │ │ │終結,判決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