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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告
潘冠宇
法定代理人
潘慶興
法定代理人
譚靜慧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律師
複代理人
呂岳融
被告
德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林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被告
李火灶
被告
李萬煙
被告
前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告
李澄泉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當事人欄之後、主文欄之前,應更正增列案由欄之記載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增列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判決之頁數/ 位置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          │                │
  ├──────────┼─────┼────────┤
  │第1 頁/ 當事人欄之後│    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        、主文欄之前│          │返還土地等事件,│
  │                    │          │本院於民國106 年│
  │                    │          │6 月13日言詞辯論│
  │                    │          │終結,判決如下:│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