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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訴人
曹永鑫
即原告
樓、4樓
被上訴人
台北市士林區華僑第三新村管理委員會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丕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其利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又請求被上訴人張貼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柒仟陸佰伍拾元(計算式:3,150 +4,500 =7,65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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