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曹永鑫
- 即原告
- 樓、4樓
- 被上訴人
- 台北市士林區華僑第三新村管理委員會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楊丕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其利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又請求被上訴人張貼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柒仟陸佰伍拾元(計算式:3,150 +4,500 =7,65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