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徐敏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昭仁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昭仁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