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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號

上訴人
李佰全即李樹欉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珊瑚貝殼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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