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4號
- 原告
-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萍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德
- 被告
-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被告
-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榮
- 訴訟代理人
- 劉語安律師
劉彥玲律師
吳怡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就判決書第五頁第六、十一、
十三、十四行中關於「最終確認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最終協議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