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逢源
- 訴訟代理人
- 江倍銓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莊福長
劉米珠
一、上列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於其敗訴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7,2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上訴人既已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何未同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請一併具狀說明理由,以確認上訴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