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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清冬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土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606,500 元,應徵裁判費2,731,0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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