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普生、振興洋酒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