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奇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枝鑫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