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枝鑫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