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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
謝湘芬

      呂芳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美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 萬1,0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1,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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