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孫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孫慶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上訴聲明第一項中、後段刪除言論及刊登聲明啟事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裁判費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計算式:2325+4500=682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