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即
- 債權人
- 阮嘉慶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賴彥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申請複製電子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複製本院受理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債務人賴彥樺聲請更生事件之電子卷證全卷等語。
二、經查:司法院為推動訴訟電子化,目前僅訂有「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及「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而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並非訴訟事件而係非訟事件,所屬相關文書並未備有電子卷證,故聲請人請求准許複製本院受理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等債務人賴彥樺聲請更生事件之電子卷證,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