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 債務人
- 王薇喨
- 代理人
-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顧定軒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薇喨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5年5月2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債務人於本院106 年度全聲字第2號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106年度全聲字第3 號撤銷假處分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4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應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顧定軒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000號802室)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