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8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89號

聲請人
楊政國
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相對人
劉謝滿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三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6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72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3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和解書影本、切結書原本、身分證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8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