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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18號

抗告人
勤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勤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鴻
抗告人
陳立捷
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姓名「勤懋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勤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勤懋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1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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