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6號
- 上訴人
- 林伯修即林鶴鳴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張史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肆仟玖佰元及美金壹萬元,其中美金壹萬元部分,依本件起訴時即105 年6 月24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2.502折算,為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零貳拾元(計算式:10000 ×32.502=325020),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參拾貳萬伍仟零貳拾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壹佰伍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