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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6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上訴人
林伯修即林鶴鳴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張史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肆仟玖佰元及美金壹萬元,其中美金壹萬元部分,依本件起訴時即105 年6 月24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2.502折算,為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零貳拾元(計算式:10000 ×32.502=325020),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參拾貳萬伍仟零貳拾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壹佰伍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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