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孫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凱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訴訟擴張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 萬4,9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165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2,869 元;又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247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 萬6,795 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 萬4,4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