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孫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凱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訴訟擴張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 萬4,9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165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2,869 元;又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247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 萬6,795 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 萬4,4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