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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錫聰
被上訴人
張本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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