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錫聰
- 被上訴人
- 張本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