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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4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訴人
林志建
被上訴人
林金碧

      鄭秋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佰陸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伍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300元(105 年公告土地現值)×863 平方公尺×1/18(應有部分)×2 (被告二人)=316,433 元

(二)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3,300元(105 年公告土地現值)×490 平方公尺×1/18(應有部分)×2 (被告二人)=179,667 元

(三)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300 元(105 年公告土地現值)×6,821 平方公尺×1/18(應有部分)×2 (被告二人)=2,501,033 元

(四)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3,300元(105 年公告土地現值)×679 平方公尺×1/18(應有部分)×2 (被告二人)=248,967 元

(五)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3,300 元(105 年公告土地現值)×1,145 平方公尺×1/18(應有部分)×2 (被告二人)=419,833 元

(六)合計:3,665,933 元(316,433 元+179,667 元+2,501,033 元+248,967元+419,833元=3,665,93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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