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世鈺、林堂間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