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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世鈺、林堂間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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