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0號
- 原告
- 曾鳳嬌
- 原告
- 李怡靜
- 被告
- 陳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變更規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00巷000 號,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復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