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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世鈺

      林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司印鑑章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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