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7號
- 上訴人
-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 被上訴人
- 易繼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零伍拾參元,應徵裁判費柒萬肆仟柒佰壹拾元,除上訴人已繳納之壹萬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