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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7號

撤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訴人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被上訴人
易繼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零伍拾參元,應徵裁判費柒萬肆仟柒佰壹拾元,除上訴人已繳納之壹萬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信託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