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郭文華
郭文達
郭文生
郭月霞
郭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柒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