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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郭文華

      郭文達

      郭文生

      郭月霞

      郭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柒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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